投资方式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商在珠海投资,可采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国际租赁、技术转让、BOT、贷款、购买股票债券、在中国银行存款等投资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举办的经济实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其合法经营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合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债务和分享权益。在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合营者所占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中外合作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双方所订企业合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的经营方式、结业清算方法,均在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

(三)外商独资经营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其风险、利润全由外资企业承担、享受。

(四)补偿贸易

  由国外客户提供信贷,向中国企业佘销技术或设备、或进口原材料,外商同时负责购买中国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资,而不用现汇支付。其偿还方式可以是直接补偿,也可以是间接补偿,即用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期摊还技术设备贷款和利息。

(五)加工装配

  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成产品交还外商返销,由中方收取工缴费。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作价;如设备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

(六)国际租赁

  主要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综合性租赁三种。融资租赁,即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在设备使用期内,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保留设备所有权,用户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在租赁期内,租赁公司对设备的价款、利息、手续费等,在租赁期内,全部以租金的形式向用户收取。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提供用户所需的设备,并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用户按租约交租金,租用期满退还设备。

  综合性租赁,则是租赁与合资、合作经营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但租赁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原材料、辅助材料,工业用地、厂房与配套设施,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和流动资金等。

(七)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

   BOT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程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建设方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营运设施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建设方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